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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是有簽契約沒錯,應該就是一般大家看到的那種相同,甚麼甲乙方的。
試用期三個月、離職依照公司人事規定、有問題在某地方法院見...bula~bula~

從事的大概就和超商工作沒什麼兩樣吧?

到職時有發本冊子介紹一下公司,有說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有沒有寫在上面我也忘了,講完就收回去了。

存證信函還劃分的很清楚,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我討個公道總可以吧?
舊 2011-10-22, 11:09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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