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似不斷修正的機車路權相關條文,其實最早可追溯至當初台灣允諾加入WTO時所開出的條件,其中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提供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各級道路之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研究」報告前言,便清楚解釋:「我國於民國91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國,150c.c.以上重型機車已於入會後6個月內開放。
我申請入會曾附帶承諾『150cc 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針對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意即其實當初加入WTO時,我政府便已承諾要開放汽缸總排氣量150c.c.之機車路權,除了國道1號與國道3號以外,都應該全面開放;
考慮台灣多年禁止排氣量150c.c.以上機車進口、所造成的全球獨有之市場生態與用路者認知,因此採取逐年調整策略,而此次的初審條文通過,其實平心而論,只是「實現」當時的承諾,也算「還給」等候多時的大型重型機車騎士們,等待許久的路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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