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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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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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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小建
美國就是把酒駕肇事致死列為二級謀殺罪!

酒駕肇事致死當然是 "蓄意", 因為自己明知已經酒醉開車極可能會出事傷害他人了.
(只是自己不確定會傷害到哪個人而已)


美國的法律規定與臺灣法律規定並不盡相同,美國的二級謀殺是包含過失致死在內的,並不是所有被列入二級謀殺的行為都是以故意論。

有些名詞在不同國家中會有不一樣的定義,像臺灣沒有特別區分預謀殺人、蓄意殺人等等種類上的分別,而統一以「殺人」規範之,所以在臺灣講預謀殺人、蓄意殺人,都是無意義的分類。而只要是非出於故意的,就不能論以殺人,像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等,一般人常誤用的「過失殺人」一詞,在臺灣的法律上就是不正確的說法,因為無法對應到特定的法條。

所以美國可以把酒駕最為二級謀殺,因為他們的法律規範本來就與我們不同,而我國如要對酒駕重罰,頂多就是把185-3刑責加重,不可能如某些人主張的把酒駕等同於殺人,如果真的這樣修的話,各位以後出門請「走路」。
舊 2011-10-20, 07:4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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