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oolheart
鄭家文的姊姊到場,質疑貨車車主未在車後方擺放警告標誌,車主解釋
車子已盡量靠路邊停放,無佔用道路,也未違規,且車後方還有電線桿,這樣還被機車撞上,
車主也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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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過類似的案例,而且還是停在停車格內
http://www.nownews.com/2008/08/07/138-2316573.htm
相關交通法規:
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13款 汽車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
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若因而造成其他人車傷亡
時,尚須負責民刑事之賠償。
個人認為這類法規應該至少要排除酒駕肇事時停車者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