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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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我來提個有建設性的建議吧。
修訂立法,規定棄養寵物遭檢舉查證屬實一律罰款十萬,不得改服勞役,沒錢由薪資扣除,按月計息。
檢舉人得5000,我想這個價碼夠高了,一定會產生一些「專業搜證檢舉人」。
三萬充國庫,分配預算予相關單位。
六萬五用以寵物本身,治療、安置、找尋好心人認養。
這個法律通過的話,胡亂養寵物、棄養的歪風就可以遏止。街上也再不會入夜就一堆流浪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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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從認養/領養程序就做篩選比較好
1.養寵物前要先過基本養寵物認知測驗(最好在這邊就刷掉那群看到啥就一窩蜂的那群人)
2.針對不同的動物再對其習性做一次測驗(個人認為這次要用口試或用問答
以上是養寵物前的知識準備
3.養寵物時寵物一定要植入晶片
4.養寵物必須要登記
以上養寵物的程序
5.寵物死亡/無力扶養/失蹤時須將登記註銷,無力扶養時要將寵物交到動物收容所,並且X年內不能養寵物
6.如果被發現流浪動物有晶片紀錄而且沒有登記失蹤,則認定為遺棄,罰Z萬,Y年不得養寵物。
7.如果被發現流浪動物有晶片紀錄而且登記死亡,則認定為惡意遺棄,罰3Z萬,終身不得養寵物,並刑事起訴(詐欺或是偽造文書?)
8.如果被檢舉未取得養寵物資格但是養寵物者屬實者,寵物被送至動物收容所,每個月付W千給動物收容所至該寵物死亡為止或是取得領養/認養資格後補足一切程序後領回
剩下的不足由其他大大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