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一定告的成的性騷擾,罰則輕
一個是不一定告的成的強制猥褻,罰則重
依照強制猥褻規定 違反意願的方式必須很嚴重才成立(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同等級)
新的解釋則是放寬這個限制(不一定要同等級),但放寬到哪邊也沒有註明(只能靠法官自由心證)
另外猥褻,在客觀上足以又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成立與否也要看法官的看法,狼吻、襲胸都不一定會成立
爭議關鍵在引起****上,有些人認為會 有些人認為不會
譬如:標題這個行為 客觀上被害人是驚恐而不是性慾持
畢竟是在大眾交通工具上by 一個陌生人,而不是AV 或倫軟的設定場景
真的有人會在上述狀況下這樣摸一摸就性慾持?
性騷擾的定義則是很寬鬆,只不過罰則很輕+不用坐牢
不管警察或者被害人 可能會覺得cp值不夠轉向不容易成立的強制猥褻
不成立之後再罵恐龍法官,真的覺得法官很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