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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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泛黃的老照片
捷運公司不是有出來說這不違法嗎 , 且新聞中也有提到公共場所哺乳條例
第八條(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所以違法的 , 反而是那位去檢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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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不過捷運公司應該也不敢罰檢舉人,這條法規感覺像是列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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