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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38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既然是無關痛癢的違規
當初政府機關又為什麼要將這些無關痛癢的事定為違規?

正本清源之道應該是簡化法規條文
不要將一些無關痛癢的事寫進法條

既然自己制定了規範
包商不遵守又替包商抱屈
這什麼跟什麼嘛
舊 2011-09-15, 10:4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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