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迷路的小狗
對於法界人士來說
這種坊間吵架升級版本來就不愛理
尤其是一堆愛利用訴訟來賺錢的特別愛用這種理由來告人
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本來就有很多會在檢察官那邊直接以不起訴結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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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察官不起訴結案的效用好像不大?
不代表其他檢察官都要遵守
如果是法院已定讞的判決才有用
有司法記者教戰通常法院作成判例,只要有類似的案件,把之前的判例改一下寫成陳情書交給法官幾乎都會過關
好比,某男民代公開說某女民代是'醜女",被告公然侮辱,一審判罪名成立,可是二審大逆轉,高院法官認為審美觀是各人不同的主觀認知,無關貶抑當事人的人格,自然不構成公然侮辱,而公然侮辱二審即定讞不得再上訴
將來批評誰很醜,對方要告就可以拿這個判例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