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ziel
事情不能看片面, 永遠都要考慮手段是否違法, 如果有效制止侵犯者可以無限上綱,
AB要幹掉C, 只要A受點皮肉傷,B來出頭就可以直接把C打殘打廢打死, 兩個異口同聲
"正當防衛!!", 那殺人罪乾脆直接廢了. 未經足夠訓練的人不可持槍械的原因就在他/她
不配擁有這麼大的權柄(定人生死), 哪是軍警才有的, 而且還需要在嚴格的條件下.
但是軍警一旦受到生命威脅, 法律也賦予他特殊的權限可擊斃兇嫌. 今天是女生持違法
槍械才會有這爭議, 如果當作沒看見, 那人人都持有改造手槍, 宣稱自己萬一受到侵害
可以正當防衛, 那社會秩序維護法跟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不就自掌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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