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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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vircgd
我自己是認為該公布,如果我自己得了愛滋病,我會馬上自殺,
天下如此大,我一條命又算得了什麼?我得了不治之症,多活幾年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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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情操令人欽佩,比起口口聲聲愛滋最大、
絕對不容絲毫侵犯的某些主張,實有雲泥之別。
...除非科學的進步已發現迅速徹底的治癒方法,否則,希望一般人對愛滋病病人可以毫無窒礙的悅納接受,顯然不切實際,所以才需要立法來保障他們的隱私與權益。然而,也因為保護確實足夠嚴密,資訊幾近封閉,讓列管病人資料不能與器官移植系統連動,失去也許能早一步提醒的機會,與此次憾事的發生可說也有關聯。
而且,藉此事件也可讓社會大眾知曉,就愛滋病來說,與病人比較,眾多醫療從業人員,乃至於不知情在病人周遭活動的人,其權益的保障相對是較被忽略的。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避免「職業傷害」或「無妄之災」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
上述諍言,在某位仁兄眼中,恐怕也是不懂醫療程序的謬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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