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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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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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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dodo
人在危急狀況時,是否都要先考慮是否排除的手段有否違法,而不是怎樣有效制止侵犯者?

連警察遇到歹徒持刀砍殺跌倒,情急之下,都直接對歹徒開真槍,格斃。何況女生對男生,已被刀劃傷,還會考慮法律條文?沒把施暴者格斃,都是有效自衛了,怎麼聚焦在他的過度防衛?

事情不能看片面, 永遠都要考慮手段是否違法, 如果有效制止侵犯者可以無限上綱,

AB要幹掉C, 只要A受點皮肉傷,B來出頭就可以直接把C打殘打廢打死, 兩個異口同聲

"正當防衛!!", 那殺人罪乾脆直接廢了. 未經足夠訓練的人不可持槍械的原因就在他/她

不配擁有這麼大的權柄(定人生死), 哪是軍警才有的, 而且還需要在嚴格的條件下.

但是軍警一旦受到生命威脅, 法律也賦予他特殊的權限可擊斃兇嫌. 今天是女生持違法

槍械才會有這爭議, 如果當作沒看見, 那人人都持有改造手槍, 宣稱自己萬一受到侵害

可以正當防衛, 那社會秩序維護法跟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不就自掌嘴了?
 
舊 2011-08-31, 10:1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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