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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sabede
刑法
(1)第二十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第二百七十三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概就這3項,要怎解釋就看法官了


這些條文怎麼看就是要良民乖乖配合被暴徒打死,砍死,被強姦.
要是良民反抗不服暴徒管教,出手導致暴徒受傷,傷重,致命.得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還要解釋甚麼?
舊 2011-08-30, 10:1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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