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及通知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應記載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一、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前項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
一二三四五六七
七六五四三二一
一三五七二四六
二四六一三五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