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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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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aelweng
立委就是直接去修改有線電視法....
立法院院會98年11月20日通過立法委員朱鳳芝等人所提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一讀,將草案付委,未來偷接者除了現行2年基本費的處罰,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不法業者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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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難看,也無所謂!
把消費者當提款機就算了,不給錢還要抓去關.
要是我的機車被偷了,除了把小偷抓去關,可不可以也罰他個100萬,增加國家稅收.
不過只是一讀,所以目前還是沒有刑事問題,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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