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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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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Doubla A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反正鄉民只會跟著妓者起鬨

嗯,所以說你比較高明,照你的說法,在人家工廠內庭院把人家的狗踹死是正確的做法嘍

好一個公共場所阿
舊 2011-08-23, 06:49 P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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