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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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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說得太好了,這種無限上綱辯論法,真是打暈大眾的良方
這件事情很簡單,人肉出來他的個人資料,是犯法行為;而她把自己的清涼照PO上網,則是無法可管,遊走於灰色地帶的行為。偏偏要加油添醋在這灰色地帶,卻完全忽略這明顯犯法行為?
要立法的人,要懂法。這是基本常識。

媒體還直接公佈她個人資訊

如果這可以告, 真的建議女少校狠撈他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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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舊 2011-08-22, 09:14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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