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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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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64
引用:
作者drasil
有邏輯問題喔,第一句說因為高中生有反社會人格傾向,毀掉比較好,後面又說如果覺得「把人殺掉」是一件沒什麼大不了的事,那就有反社會人格傾向。

那麼好像是說,你認為把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人毀掉是一件沒什麼大不了的事,而這樣一來你也變成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人了。

而且某些鄉民認為冤獄誤判死一兩個沒什麼大不了,照此邏輯不也算是反社會人格傾向嗎?

何必故意挑語病,殺人犯被人厭惡,被認為要以命嘗命是正常的吧?

可以毀掉,是因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兩害相權取其輕。

如果鄉民是法官,認為他隨便判人死刑都無所謂,那就有反社會人格,如果不是,只是把冤獄當成一種「意外」那就不算........更何況這是基於「不可廢死」的前提下,一樣是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觀點。

不曉得這樣的回答你滿意嗎?
舊 2011-08-21, 05:20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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