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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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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a9607
我有看懂,法條的定義 我沒有意見。
我的看法是法條中兩輪四輪都歸於「汽車」,但是現實中 兩輪和四輪的車輛還是有區別存在的。
如果以法條的定義來擴大解釋「兩輪四輪一視同仁」是不合適的,所以我才會質疑某黨主席的…「把機車回歸汽車的位階」這段話…

這就是台灣很有問題的地方,現實跟規定常常有很大的不同。
而且我不懂"兩輪和四輪的車輛還是有區別存在的"這是什麼意思。
兩輪跟四輪只要性能足夠,在道路使用上本就應該一視同仁。
姑且不論高速公路。一般市區道路的速限對於白牌機車來說是
綽綽有餘。而事故跟違規的問題是一體的,要減少事故應該就是要
減少違規的狀況,藉由駕照考試有效的篩選能夠取得駕照的民眾,
再藉由確實取締讓漏網之魚離開道路才能有效提高交通安全。
舊 2011-08-18, 11:56 A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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