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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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9607
我有看懂,法條的定義 我沒有意見。
我的看法是法條中兩輪四輪都歸於「汽車」,但是現實中 兩輪和四輪的車輛還是有區別存在的。
如果以法條的定義來擴大解釋「兩輪四輪一視同仁」是不合適的,所以我才會質疑某黨主席的…「把機車回歸汽車的位階」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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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討論二輪、四輪的同時,都把一個台灣法規忽略的三輪汽車、三輪機車給忽略了
三輪車的寬度,只要寬一點,跟Smart、Solio有沒有差別?幾乎沒有,但規定上還是會把它當成機械腳踏車來看待,所以把兩輪以上,不管是幾輪的車都當成汽車來看待,某方面其實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