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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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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引用:
作者orea2004
請把這句話看懂。如果該條文有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才會把汽車專指四輪以上車輛。
但是如果該條文並未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所謂汽車就是套用原來的定義。
也就是只要沒有講明機器腳踏車有另外的規範,就是規範所有四輪以上車輛
跟二輪車輛。就像第45條,雖然寫的是汽車,但他的規定是就是所有
之所以會產生爭議,就是政府定的法規裡面,自己寫了汽車就是以內燃機為動力的車輛。
但是又搞出一個機器腳踏車,讓民眾以為規定只規範民間狹義上的汽車。所以造就了目前
機車的違規問題。我們如果隨便拿一條並未指名機器腳踏車的規定去問路上騎機車的人,
十之八九肯定會認為這是汽車的規定不是機車。要避免這種爭議,現在所謂的機器腳踏車
應該改為二輪汽車。機器腳踏車就給真正的機器腳踏車或是電動腳踏車使用。



我有看懂,法條的定義 我沒有意見。

我的看法是法條中兩輪四輪都歸於「汽車」,但是現實中 兩輪和四輪的車輛還是有區別存在的。

如果以法條的定義來擴大解釋「兩輪四輪一視同仁」是不合適的,所以我才會質疑某黨主席的…「把機車回歸汽車的位階」這段話…



舊 2011-08-17, 12:25 PM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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