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aterglass
那我反問一句,如果確信某人犯罪,罪證確鑿,卻又判不了他死刑,只能眼睜睜的看他活下來嗎?
讓我告訴你為何美國不廢死。在奧克拉荷馬市政大樓的爆炸案中,一個反政府運動的人用汽車炸彈炸掉半邊的大樓,死了168人。1個人就殺了168人(包含一整間幼稚園)。你能寄望社會原諒他嗎? 美國那時整個廢死或人權團體全部噤聲,法院也很快在一年審理後讓罪犯伏法執行死刑。
那些講廢死的網友,如果你有辦法到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聲急呼廢死,讓那些幼稚園的家長原諒你的話,我才相信人類已進化到沒有報復的心態。
減少冤獄是一定要做,但是拿廢死當理由,並不完全成立。
所衷辦法是:有疑慮的人,可以不判死刑(像蘇建和),但那些罪證確鑿又無可饒恕的人,判死我認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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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第一段我就看不太懂,你是認為公權力執行刑罰有報復的性質存在,所以罪大惡極的角色就非要讓他死不可,是不是這意思?
我是認為執行公權力關人就是為了把罪犯跟正常社會隔離,保護善良守法的多數人,免於受到這些壞蛋的威脅
至於隔離的手段有很多種,死刑只是其中一種,而且是一執行就無法彌補的一種處罰,並不是必要的
你文章後段提到某些受害者家屬,他們遇到這種事著實讓人同情,但我們的法律的規定、公權力的執行,乃至於對於政策的主張,需要對他們交代?我並不覺得有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