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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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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死刑一再更審是怕把犯人搞錯了,處決以後救不回來。無期徒刑執行以後,如果案情翻盤還有機會彌補,說直接點不用那麼精確。」
「你完全沒弄清楚我的重點,直接引mocear的文回覆好了。

無期徒刑的審級比較少,某方面原因是因為無期還有挽回的餘地。
因此上訴審比較有膽量去讓訴訟定讞。
而死刑只要沒有真的搞到連細節都清楚(就是罪證確鑿),是很難被定讞的。」
這是去年你自己寫和引用的!

說穿了就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私心態!
台灣的刑法是只有死刑一種處罰嗎?
不管犯什麼罪不是都應該審清楚,讓誤判率無限趨近於0嗎?
沒有人希望自己被誤判,但為什麼死刑以外的處罰就可以允許較高的誤判率?
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為什麼一定要廢除死刑?
為什麼不能折中修法成首次犯罪最高只能判到無期徒刑(或是終身監禁)
而累犯才能判到死刑???

引用:
作者drasil
那不好意思,我沒有什麼印象。

所以你的定義應該是「應該終生與世隔絕」的意思吧?用「死刑級」好像有此人不死不行的意思,我不覺得是很精確的說法。

記得當初我說過,處理死刑審判的費用比養他一輩子還要高,這錢也是納稅人共同承擔的。
舊 2011-08-15, 01:42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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