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alkunder
但是不管說了多了個共業理論,相信大家都會同意冤案的後果是由
冤案的人自己一個去承擔,因為那個才是真正的事實,其它沒發生的,
都不是。而所有人,都的的確確是明明知道這件事情一定會發生(因為
整個司法體系是人構建的),並抱著不要我中"頭彩"的心態在過著。
我完全不認同全體共同承擔這種說法,完全不切實際。
是中獎的人得獎而己,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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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強調的,這種心態是不可能要求司法公正性的。對於冤案的態度,基於三種人、三種態度:
一、法官:如果判案法官判錯案,就像這種心態,你覺得會如何?以前封建時代,官判人生死,群眾盲從之餘,官員的確要負很大責任,因為他權力是皇帝給的,老百姓無法制衡。但就算現在的法官,有這種心理,你覺得會是好法官?
二、群眾:封建老百姓沒辦法,那時候的法律就真的只是為了所謂的秩序存在,沒有秩序就別提什麼公平正義,所以是附加的,所以真的只能祈禱老天爺冤案不要掉到頭上。但現在何謂民主?當還是這種心態,別說什麼廢不廢死這虛議題,這連要求司法公正性都很難了。
換句話說,不對冤案有所體會、害怕,又怎麼去要求司法要公正?沒有體認允許死刑的存在,是自己答應的,而且還明確清楚的知道一旦冤了很難有機會挽救,如果說還推到被冤死的人身上,光丟兩個字「活該」的話,自豪民主的主人,卻沒有一點歉疚的心理,說有多少心用在追求司法改革上?我很懷疑。
三、嫌犯家屬:單就冤案來看,可以說是群眾暴力的受害者,而且照目前的談論來看,要不就是幸好沒冤到,不然就是「死好」兩字可以形容。
而對冤案家屬來說,司法公正是永遠也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