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tchen
這件事情不是十幾年前嗎? 而且才到起訴階段, 就被發現了!
這只能說是警方辦案手法問題, 不能說司法冤判吧?
連十幾年前都要DNA證據了, 更何況是現在科技+司法救濟跟社會環境!
而且現在的法官除非是"罪大惡極"x100倍才會判死刑!
像前陣子的貨車司機調戲女騎士, 造成女騎士死亡的案子,
不是只用業務過失判了九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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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環境?只要媒體說誰罪大惡極,鄉民就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拿這個來說有點諷刺。
陸正案嫌犯一樣是證據不足加上刑求,還有同一招逼人下跪,結果媒體報一報鄉民馬上反映怎麼還沒把人斃了,我們的社會環境還真是理性客觀啊。
冤判的因素很多,包括法官亂判、警察胡搞、證據鑑定錯誤、甚至證人證詞與事實不符(根據老美調查這個比例最高)等等,所以就算司法、檢警系統能100%完美運作,仍然可能發生冤判的情形。
此外業務過失致死只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要再相信媒體沒有根據的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