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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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F
這些順手牽羊的傢伙確實很討厭
但是吾人所注意到的是另外一種趨勢
就是利用這種事來賺錢的訟棍
一張發票一元硬幣一件微不足道的小東西
要和解還是要被告留前科
嗯  好賺吧
現在的社會金變態
邪人有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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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所謂「微不足道的小東西」就一般社會觀念來看損害的法益很輕微,沒有特別用刑法去保護的必要,即使在形式上來說是違法的,但是缺乏實質上的違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這種案子檢察官根本就不會起訴,不可能會有什麼案底,不要被這種人給唬到了。
但是民事上可能還是要賠償就是了,不值什麼錢的小東西就算賠100倍應該也還好,就賠給他吧。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
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
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
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
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
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