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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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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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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576910
法理情 VS 情理法

在訴訟大國 美國就不會有這種爭議
告與不告,是當事人的權利


教育意義與付出的"成本"不合比例.
舊 2011-08-12, 03:55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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