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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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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第一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條第二項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這裡的人都排斥懂法律的
所以我一點都不懂法律
只是午睡時夢到的
舊 2011-08-12, 02:1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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