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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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wboard103
代友詢問:
事情的原由是這樣的....
去年10月應徵上某一間私立學校的助理,試用期一直到今年6月底,
不用懷疑,試用期就是這麼長...薪水是工讀生價,1個月約1萬6....
學校講明試用期期間不保勞健保,所以每個月還自付國民年金及健保..
到了6月底,校方擺明裝死,不願談起是否通過長達8個月試用...
直到了7月底(這個月仍發薪),以學校經營不佳無法再聘用被炒了,
校方說可以待到9月再走人,都已經全校皆知被炒了,實在沒有心情待下去,
於是於8/1起便自行閃人,未辦理交接及辭呈...校方有來過電話..
已告知不去上班了,事後於今日又再到校方的掛號信,發函告知,希望友人返校
完成交接及離職手續...以杜爭議,不知後續會拿出什麼手段?
友人目前於收信後,心情非常緊張惶恐,深怕被校方告...
我是替她一口氣實在吞不下...非常不想讓她再踏入那個地方一步...
沒有保勞健保,請問還有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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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告 不至於 學校可能背後 把你朋友說成草莓族
其實 依你朋友情況 跟學校耗到底 都應該發資遣費的
最好依正常程序離職 以免被公司抓到把柄
不過我只能講要有跑法院的準備
還有現在的公司 有的會故意在你離職後 找理由東扣西扣
像我當初 畢業 阿姨介紹的工廠 去當了快1年的契約工
依正當程序離職 公司發薪水時還無故扣我薪水3.4千
我猜想可能 離職前做的電子產品出問題
公司藉此亂扣費用
當時沒去申請勞資協調 不然這筆費用 我有機會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