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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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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有什麼機密要告人?

一般公司曠職頂多就是永不錄用


http://tw.myblog.yahoo.com/labor-ex...le?mid=560&sc=1
引用:
公司如果因勞工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勞工求償,曠職1天扣3天薪水違法
分類:知識+問答彙編-勞基
2008/01/0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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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4月1日 曠職一天,之後公司排休兩天,今天4月4號才決定不做了,口頭電話告知離職(上班未滿三個月)但之前有簽員工規章上面好像寫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離職未於15天前告知 扣5000因為這個月我一天都還沒上班也沒薪水可以扣?那這樣公司會扣我上個月(三月)做的薪水嗎?我們是5號發薪,屬於連鎖餐飲業,由總公司會計發薪請問這樣他來得及扣嗎?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僱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員工規章規定離職未於15天前告知扣5000元,你的年資未滿三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你不必提前預告僱主,所以公司的規定是無效的。公司如果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何種損失,通常是很難舉證,你不必太擔心。



你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公司不能因為你未提前15天預告離職就

扣你3月份的薪水,公司如果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薪,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

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

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

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

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舊 2011-08-08, 10:1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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