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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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菊草葉
外部人員評審,指的不是人事審議委員會,而是法官評鑑委員會。詳見法官法第五章:
第33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之前在討論到法官法文章時我就有提過,這部剛過沒多久的法官法,問題在於:
1. 三年才評鑑一次,緩不濟急。
2. 即使法官評鑑委員會每三年挑出沒犯罪但夠爛、非下台不可的法官,最後審決權仍在司法院內部自己人手上。
要爛法官下台,以後不是辦不到,但真的要很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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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比沒有好...
覺得不好~以後也還能修法...只要 人民 願意關心它~
並多注意它的進度&提醒那些 立法/修法 的委員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