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司法判決]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4號:義工救人之業務過失致死案
分類:判決集

【裁判日期】1000420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為原臺南縣救難協會成員,常於各種災難中繼續反覆執行搜救支援,而屬從事救難業務之人。緣民國97年7月17日,卡玫基颱風侵襲臺灣並在南部地區降下豪雨,...

這篇還來啊,判決出來時就解釋過被告的辯護律師要為這個判決負很大的責任
法官實際上也沒要被告負很大的責任義務,不要噹錯人了
舊 2011-08-05, 12:22 AM #1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