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torochen
[司法判決]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4號:義工救人之業務過失致死案
分類:判決集
【裁判日期】1000420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為原臺南縣救難協會成員,常於各種災難中繼續反覆執行搜救支援,而屬從事救難業務之人。緣民國97年7月17日,卡玫基颱風侵襲臺灣並在南部地區降下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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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還來啊,判決出來時就解釋過被告的辯護律師要為這個判決負很大的責任
法官實際上也沒要被告負很大的責任義務,不要噹錯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