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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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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3
1.
可能一些人的思維默許了老翁被活活輾死 ~ 純粹為了自我私領域的保全 ..... 儘管他們還未碰到類似事件
這樣的思維堅持的是封閉的自我 . 而非開放的自我
這樣的人不會有真正的社會關懷與道德勇氣 或 他們的社會關懷與道德勇氣不堪一擊
但還可以領良民證 . 自稱平凡老百姓

2.
法律是用於服務人 . 而非人去服務於法律
法律本身不是一個目的 . 人們安適的生活 <= 才是法律的目的
法律不可視作目的被追求或無條件順從

面對不宜現況的法律 = 合法性社會問題
若我們選擇跟著法律走 .... 不看它的非合理性 . 枉顧對人的關懷
那即是法律的奴僕 ....

法律是死的 . 人是活的 ..... 萬不可因死法律之非正當性 . 而允許活人去死

3.
老翁的生命權 同於 你我的生命權 .... 人不相同 . 但權利是同一個
誰漠視了老翁的生命權 = 自我漠視了自我的生命權 (儘管個人毫無知覺於理竟會是如此)
每個人都有理由去漠視 ~ 那個漠視老翁生命權的人之生命權
造成群體中彼此漠視彼此 = 人際關懷的撕裂 ....

另 ~ 群性也有惡性的一面 . 足以殺人 (孔子懂的)
以案件發生的型式來看 . 1台車路過漠視老翁的安危 . 2台車路過漠視老翁的安危 .3台車路過漠視老翁的安危 ... 4.5.6台... 直到老翁被輾斃
因路過的人多 . 像似單一重大道德責任會被稀釋至蕩然無存 = 人人無責 + 關我屁事 + 誰倒楣輾到誰去負責吧
猶如全球狂瘋的3C產品 . 創造千萬個消費者
幾乎不會有該品消費者對於爆肝而亡的可憐製造員工感到心存愧疚
消費者就算有所指責 . 也不會指責自己與那個品牌 ..... 只指責至代工廠為止

引某網兄的簽名檔 ~~~~ 每一次雪崩 . 每一片雪花都不認為與它有關

任何人都有機會躺在馬路上需要它人救助的 .... 任何人<=包括您 . 包括您的親友與所愛的人
(我躺2次了 )

人是群性的生物 . 社會需要共存共助 . 所以共榮

4.
1+2+3=本來這老翁車禍事件 . 應該是好的社會教育警惕之機會
該改變的是我們人際關係的冷漠 + 不宜現況的法律方式
但 . 許多人很直接的選擇了自我私領域的保全 . 而放棄大環境改變的機會
因此 . 老翁車禍事件該有的社會教育正面價值 . 已往負值去發展了

這叫向下沉淪 ...... 頗有一去不返之勢
該社會現象 . 在台灣各個領域都看得到

問 ~ 是誰拖累了台灣社會的發展 ?? ..... 選票政治下不可苛責的對象


任何社會事件的判斷認知 . 要看得長遠 ... 別只看到自己 <= 那叫短視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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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8-04, 06:02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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