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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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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首先感謝T鄉民辛苦找、問法規
你終於肯跟我一樣花心思看法規了~
而非強加自己的「道德」想法於他人身上~

不過
那新聞採訪的文字表達可能有誤
並非一定要達成和解,而是警察機關來處理後就可以離開
(也就是讓第3公證人來作個記錄就OK)
再者如前面幾樓鄉民所論
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是否當作車禍論處?還沒人敢說死...
(雖然有想法認為有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上的事故就算車禍)
但還是很難說....

如果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
那麼這是陷民於罪
隨便一隻鳥、老鼠、貓、狗突然跳出來撞你
你不報警處理,你就是肇事逃逸了,合理嗎?
還是你要說那是野生的,所以不算?
奇怪了,如何辨識野生與否?
法規上有分辨說事故對象要分野生與否嗎?

這些7/1新法條我還沒看到它們進入法規資料庫
不知道明確的文字是怎麼寫的
但我想它們的用意是在處理小擦撞等事故(事故雙方均為人/車)(路上人車一體)
而非私物的撞擊事故
所以T鄉民還是別太high了
這修法不是用來處理這新聞類似案例的,你居然以為是...
(這些修正是交通部去年底擬草案的,並不是今年6/16新聞案發日期之後擬的)
所以你以為駕駛逕行離開是不道德的,而且有交通部幫你背書嗎?
想太多了...

下面我kuso一下:
如果寵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那麼
恐怕以後壞人想強姦開車、騎車的正妹時
只要把自己的隨身物品、寵物丟向她的汽機車
造成所謂的「車禍」
那麼正妹就必須停車並下車察看並溝通,然後讓壞人得逞~~~~~
類似的手段,壞人想搶劫時,也可以用同樣手法
當然,會有人說,那到時候再向裁決機關解釋就好啦!!
那同樣道理,肇事者只要向裁決機關(法官)說是要趕上班就好了~
(我知道新法不溯及既往,我只是假設幾個例子)
     
      
舊 2011-07-05, 02:40 A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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