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冷血女駕駛「趕著上班」 輾斃吉娃娃
瀏覽單個文章
rocoln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引用:
作者
sazabijiang
正確的說法是, 狗在法律上是一種物品, 不具備人格權.
所以開車撞到人, 不管錯在哪一方, 駕駛都有義務下車處理.
開車撞到狗, 狗死了, 車子壞掉或者汙損, 就看哪一方有錯.
愛狗歸愛狗, 人類佔領了動物的生存空間也是既成事實, 所以在有人類居住的地方溜狗而不把狗用繩子拴好, 就是害狗的行為.
的確,大哥所言甚是,
假設今天有設立狗行道或者有
狗多請慢行的號誌下,相信沒有
人會看到狗還輾過去的(酒駕除外)
也不是說偏袒駕駛,這是道德層面
上的問題,只是論到得更是沒辦法接
受此新聞的"用狗人"去影響"用路人"
如果狗主有內咎有自責,那麼相信
很多人就會轉向車主的道德問題了
2011-07-04, 12:26 AM #
68
rocolna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rocolna
查詢rocolna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rocolna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