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colna
事情要看對錯就只有一個,給主人沒管好自己的狗,馬路邊遛狗不會綁繩子喔~!?
至於女駕駛何罪之有? 他說不定當下也很緊張只想逃避
,所以不顧狗屍,這是個人行為上的問題,
今天是因為狗主人在場加上妓者白爛講什麼人肉搜索,
這件事情才會被大家"關注"。
賣鬧阿,有時後要故意去輾狗妳都不見得撞得到了,
狗主人該反省自己沒照顧好而不是在那邊唱哭調仔,
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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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說法是, 狗在法律上是一種物品, 不具備人格權.
雖然有所謂的動物保護法, 不過我個人覺得這個挺鄉愿的.
打死蚊子跟蟑螂, 跟打死一條狗, 怎麼會在法律上有所區別?
生魚片是不是一種對魚的凌遲?
那動物保護法要保護的主體, 要採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所以開車撞到人, 不管錯在哪一方, 駕駛都有義務下車處理.
開車撞到狗, 狗死了, 車子壞掉或者汙損, 就看哪一方有錯.
愛狗歸愛狗, 人類佔領了動物的生存空間也是既成事實,
所以在有人類居住的地方溜狗而不把狗用繩子拴好, 就是害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