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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未盡到保護寵物的責任是有法可管的。
動保法有規定: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
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
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沒做好預防的動作導致於小狗受到傷害,這是主人應該要負起的責任,因為任何
人都知道小狗是沒任何判斷能力的,把一條完全沒有狗錬的小狗任意的讓它在馬
路上走,根本是違反第二項之規定了,因為飼主沒有盡到應避免飼養之動物受到
不必要傷害之責。
根據此條法規來說,她將會受到的處罰如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 虐待
或傷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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