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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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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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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立法院修法,限定96年3月前移送的欠稅,必須在5年內追討,否則就不能再追究,


四年前那個法就很搞笑,要是討不回來會怎樣?欠錢的跟討錢的都是馬照賭****跳不是嗎?
本來帳要算在行政院頭上現在要算到立法院頭上,作法自斃嗎?
舊 2011-06-21, 12:4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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