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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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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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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p4
閣下覺的這樣ok的話,那該罪犯的生活必須費用由閣下與其他認同並接受的人負擔如何?
為何要納稅人養殺人犯20到30年..甚至更久?
閣下或許有偉大的理由
但我自己想的是..
我賺的辛苦錢為何要拿來養強姦殺人犯跟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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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哥您太認真了。連死刑都不捨得判,(法官、社會、xx團體)怎麼可能容忍這種形同虐囚的事發生呢。
看那兩位貼的我只想說:夢話請等睡著以後再說。(其實每次看到這種的我都會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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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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