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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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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c76:568e&theme=
如果是依上面的修正案通過,我只能說這次的修法,勞動基準法真的可以改名叫資方基準法了(詳細還是要看公告版,但我不抱太大的希望就是了)

1.罰責對大企業仍是不痛不癢

2.修正條文(上面連結,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去看),大幅放寬”定期契約”的時間,從3.6.9.12個月,放寬到1年.2年.3年,而新的定期契約原做滿90天,間距30天即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大幅放寬到1年
(所謂定期契約,就是期滿叫你走人,不用發資遣費)

3.派遣正式入法,新增派遣人數上限為10%,而且採負面表列方式,只有7種工作不得為派遣,其餘都可以為派遣

4.資遣最後性原則打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這句被刪除)原先資遣時要先安排到別的單位,真的沒有地方可以安插才能資遣,現在只要業務緊縮,就可以資遣

5.職災醫療資遣限制13條但書被刪除

6.....其他我懶的再說了


台灣準備正式走上日本勞動派遣的老路.....
舊 2011-06-15, 12:00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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