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world/11...1061100170.html
2009年的判決是
>>二○○九年,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巡迴上訴法院先後判決i4i勝訴,微軟除需賠償二.九億美元,還得在六十天內停售侵權的Word版本。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日駁回微軟(Microsoft)就其文書處理軟體Word被控侵權的上訴,維持微軟應賠償加拿大「i4i公司」二億九千萬美元(約新台幣八十三.六億元)的原判
最高法院似乎只能對上訴案說是與否,不能對處罰內容做修改?
那這次上訴失敗~且不得在上訴...注定要賠....同時也不能在賣WORD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