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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追訴處罰罪有一定適用對象,指的是依法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特別處罰他們仗持身分強暴脅迫取供;但身為主官的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均不在內,更不致構成「因而致人於死」罪,因為江國慶係經軍法官判決死刑,並非直接因刑求致死。且即使九人構成「濫權追訴」,或檢察官另論以刑法強制等罪,再因公務員身分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依照當年的刑法規定,可以追究九人刑責的時效都只有十年,於今也已消逝,徒呼負負。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舊 2011-05-27, 01:1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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