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陪睡抵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聯合報社論)

引用:
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

【聯合報╱社論】
2011.05.26 02:58 am

空軍上兵江國慶遭軍法判決喪命十四年後,司法檢察官宣告江為冤死,起訴了「真凶」許榮洲,又痛斥軍方透過反情報工作大隊人員冷血刑求。但重案未求死刑,陳肇敏以降九人又因追訴時效逾期全數無事,家屬要求再議。案子進入了新階段,社會議論更熾。

江國慶未通過調查局測謊,有手傷,遭人檢舉精神渙散,就被鎖定為「對的人」,加上破案壓力,因而軍檢讓位,反情報人員挺進,江受盡禁閉、威逼之苦,被迫交代犯行。命案現場木條的掌紋查不出所以然,調查局繼之出爐的鑑定,直指命案現場查到的衛生紙有****,呈現的DNA混合型別,包含了江的DNA型別在內,更強化了辦案人員心證。後來冒出來的許榮洲,調查局又鑑定以他的精神狀態,一旦被施壓,就會配合自白,因之被晾在一旁。於是,刑求出來的自白,搭配補強證據的「精液鑑定」,江便成槍下亡魂。

如今看來可笑,經過重新判讀、鑑定,江國慶的****消失,成了唾液;然而,沒有直接證據的江國慶可能冤屈,但難道另一個沒有直接證據的許榮洲果為真凶?

不是江國慶,未必是許榮洲。檢察官起訴許榮洲,面臨與十幾年前一樣的困境。前有破案壓力,今有平反壓力;前無直接證據,今亦闕如,只能在舊證據中作新判讀。

過往不採許榮洲的自白,今有心理學家說可;昔指江國慶姦殺女童,今則認為是許摀女童口鼻窒息致死,後再以不詳鈍物插女童下體,但究竟是什麼「鈍物」,迄今未見交代;又據稱留有許掌紋的木條已然滅失,所謂血跡反應,其實是以替代物模擬實驗作出。也就是說,除了許的自白,全是間接證據。檢察官未求處許榮洲死刑,心中或亦有證據不足的罣礙,是否勉強起訴,將來仍須通過法庭考驗。

辦案的是人,不是神,人有七情六慾,容易被執念牽著走,唯有靠制度運作求真相。從江國慶到許榮洲,讓我們看到眾口鑠金的可怕,唯有不依賴自白、不刑求取供、詳細採證,保存證物,強化鑑定,嚴謹證據法則,才能避免冤案。

再者,司法檢察官細數陳肇敏等涉及刑求罪狀,卻各以不是刑法「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處罰對象、所涉其他刑責時效均已超過等理由不起訴,社會失望聲四起,撻伐連連。不起訴結果的確與社會情感有距離,刑求的惡行好不容易被挖掘出來,怎可輕放?

濫權追訴處罰罪有一定適用對象,指的是依法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特別處罰他們仗持身分強暴脅迫取供;但身為主官的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均不在內,更不致構成「因而致人於死」罪,因為江國慶係經軍法官判決死刑,並非直接因刑求致死。且即使九人構成「濫權追訴」,或檢察官另論以刑法強制等罪,再因公務員身分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依照當年的刑法規定,可以追究九人刑責的時效都只有十年,於今也已消逝,徒呼負負。

雖謂罪刑法定,陳肇敏等因時效逾期而不能追訴,但我們要問:何以致此?江家四處求援,軍方不動如山,國家機器怠惰多年,直到今天,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猶哀歎調不到江案反情報介入偵辦的內容,到底誰在阻擋辦案,致時效淪喪,實該徹查。

此外,追訴刑求的法律應否補強,或拉長其時效範圍;軍人人權易受體系壓制,承平時期的軍法適用範圍應儘量縮小;延長懲戒時效,得追討退休俸等,都應修法補充,讓出錯的公務員付出真實代價。

每一件冤案,提醒我們檢討個案的錯誤,並從制度面追求更完善的未來。且把社會對冤假錯案的悲傷,化為更強大的力量,避免再一次國家機器錯殺,希望江國慶那一句「人不是我殺」的刑前悲鳴就此絕響。

【2011/05/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寫得不錯

只能說這個案子,大家通通落入江國慶是冤枉的、許榮洲才是真兇、陳肇敏真可惡的泥沼之中
     
      
舊 2011-05-27, 12:33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陪睡抵債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