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sil
金田一那個記得是某男人把女的推離小艇,但是他行李上的名牌被女的抓在手中,之後被女的男友發現,就搞出了一堆復仇殺人事件...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因為男的也身處危難之中,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得已而犧牲他人的權益,是可以阻卻違法或減輕罪責的。
但是義工的任務是救人,所以不能主張這種東西,否則大水一來,義工把災民都踢開自己逃跑,這樣可不像話。
我個人是覺得,在當時的情境之下,義工的確很有可能無暇顧及救生衣的事,被判業務過失致死是否適當算是見仁見智吧,法官的判刑也算是很輕了,就是買先生提起訴訟的心態是有點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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