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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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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tatics
地圖會說話沒錯,
不過左鎮區光仁里51-8號(合併前左鎮鄉光仁村51-8號)不是在那個地方,
是在這裡
N23.06732, E120.37979
如果照您的推論, 那麼應該是上船才剛離開沒多久就翻了.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_...-8%E8%99%9F.jpg http://maps.google.com.tw/maps?f=q&...009645&t=h&z=17

那麼問題就出在,被告的辯護律師怎麼沒想到調地圖
來證明當時狀況出於急迫,提醒一次就已盡到注意義務
且也沒有足夠時間讓兩人穿上救生衣?

然後...鄉民有些東西也真的讓人看不下去
業務過失中的業務指的是什麼?
根據89年台上字8075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
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
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
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業務並不限縮於原告賴以為生之職業,
被告雖是義工,但有受過相當程度的救災訓練且反覆施行
所以在進行搜救時是在執行業務沒錯,
頂多是對應盡義務的要求程度有所不同
而裁判書中法官在心證上是有做到這點的
但不能要求法官是神,替被告辯護是律師的工作
舊 2011-05-20, 09:41 A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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