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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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就出在,被告的辯護律師怎麼沒想到調地圖
來證明當時狀況出於急迫,提醒一次就已盡到注意義務
且也沒有足夠時間讓兩人穿上救生衣?
然後...鄉民有些東西也真的讓人看不下去
業務過失中的業務指的是什麼?
根據89年台上字8075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 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
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
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
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業務並不限縮於原告賴以為生之職業,
被告雖是義工,但有受過相當程度的救災訓練且反覆施行
所以在進行搜救時是在執行業務沒錯,
頂多是對應盡義務的要求程度有所不同
而裁判書中法官在心證上是有做到這點的
但不能要求法官是神,替被告辯護是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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