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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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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copland
第七、法官若疏忽某項證據而未調查,造成冤獄,似乎也沒有「業務過失」罪。




這就是實務賤的地方,
判決完就算發現新事證,也會以判決當時已存在的證據為判決之基準
人家可是有憲法保障的
舊 2011-05-19, 10:21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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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