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42章經
學到了...
1.姓賈
2.父母雙亡(知道是意外更好)
這樣的人
儘量避免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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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買 <=這種姓很少
判決書下載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http://tinyurl.com/42945fv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楊丕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
節錄重點
(3)依據前述被告3人證詞,渠等之救生艇抵達臺南市左鎮
區光和里51之8號時,係由被告林峰寅於救生艇右後側
負責操駕,被告黃英傑、鮑國光在前方穩定艇身、照明
,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
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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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搞,很多願意救人的都不願意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