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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la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0
引用:
作者何必說
在台灣, 還是算了吧.
知人知面不知心,
遇到事故之類的, 還是讓專業人員去處裡吧.


專業人員到達後,可能需宣讀一份20頁以上的文件,並至法院公證,並要求發生事故者簽署知道可能發生的危險,那才可以施救。

不然,危險啊!!

就這個事件而言,個人以為,法官的意思似乎是被救者若不穿救生衣,應該先去別家救願意穿救生衣者;或者應送回原處,待其願意穿救生衣再搭船離開。

真是太經典了。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舊 2011-05-19, 09:24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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