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何必說
在台灣, 還是算了吧.
知人知面不知心,
遇到事故之類的, 還是讓專業人員去處裡吧.
|
專業人員到達後,可能需宣讀一份20頁以上的文件,並至法院公證,並要求發生事故者簽署知道可能發生的危險,那才可以施救。
不然,危險啊!!
就這個事件而言,個人以為,法官的意思似乎是被救者若不穿救生衣,應該先去別家救願意穿救生衣者;或者應送回原處,待其願意穿救生衣再搭船離開。
真是太經典了。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