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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對方又打電話來問我,
為什麼摩托車還沒修好,
我回:車行說的星期一會好,
好的話連絡她先去試車,
之後談和解才可以讓她牽車
(我付or她付未談到,我傾向和解同時給她現金,由她自行去付款,
以免付了款,車子又出問題回頭找我)
我詢問她本週四不是說要給我診斷書?
她說她腸胃炎所以沒去(不知真假),
這讓我聯想到,
如果她在我們這次事故的上週&上上周都有出車禍,
舊傷勢很嚴重,應該不可能不就醫,
我的保險公司可不可以去查她的就診紀錄,
多少證明她有其他舊傷,
只不過我的保險公司不積極,只有報出險那天跟我連絡過,
之後就沒消息(3/7責任是我自己聯絡保險公司才告訴我的),
不知道這樣作行不行得通.
另外作筆錄的時候,我的筆錄有寫到她的傷勢只有右腳踝內側有輕微刮傷,
但雙方是分開作筆錄的,她的筆錄內容我不能看,所以不知道傷勢寫怎樣.
再次感謝各位熱心的回覆,不要為了我的事有爭執而筆戰,
也向開版的minitaco說聲抱歉,佔用了您的版來詢問,
minitaco與我是相反的角色,希望藉此機會來了解雙方會有怎樣的想法,
也希望事情可以儘快解決,不要進入司法階段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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