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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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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單純神經病發作 + 瘋人病發作 + 胡說八道 + 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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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00 年 2 月好像有部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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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刑法 284
A1
第一項第一款所謂 [ 傷 ] 為何常遭專門處理車禍的行業濫用 ? 原因何在 ?
[ 俗稱大小 ] 是否為其所問 ?
第二款之 [ 重傷 ] 為何甚少人使用 ? 原因何在 ?
參照刑法第 10 條第四項,會發現,籌碼不夠的人, [ 重傷 ] 玩不起
所以柿子挑軟的吃,玩 [ 傷 ] 就好

你覺得 ?
Q2
前科
A2
他會斟酌傷勢,是否小題大作,求償金額過高,有失常理的求償金額他會介入
Q3
釐清新舊傷,要舉證
A3
刑事提告,事故六個月內提出,他撐到五個多月,滿六個月前一天提出
傷患當庭脫軌演出,當庭自掀傷疤 ( 不論新舊 )
當庭哭訴,事故過後,肇事者都不聞不問,他門是低收入戶
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所以傷口很難看

已經過了快半年,你要如何去區分事故當時的傷跟上上周的傷分別是哪些 ?
誰因為新舊傷得到利益 ?
誰因為新舊傷會損失 ( 賠償 ) ?
有傷在身是事實,誰會傻眼 ?
誰要負舉證責任 ? 肇事者 ? 被害人 ? 在旁邊看戲的第三人 ?
Q4
(體傷,不能工作部份-她說畢業後要馬上"找"打工機會)
A4
這個與你無關
你造成的傷勢,影響他的工作,這個歸你
有薪資證明用證明,無薪資證明用17280計算
影響幾天賠幾天,按照過失責任比例再打折

問題的麻煩點在於要如何請對方去驗傷或者員警過去拍傷口的照片
會牽涉到個人隱私,對方未必肯

而 [ 馬上"找"打工機會 ] 個人認為此為暗示 [ 壓驚紅包 ] ( 精神賠償 )

Q5
後續
A5
你去申請調解委員會或者找員警居中和解
但是對方不鳥你,你也沒轍

想辦法搞到現在的傷勢證明
不然對方拖到快半年,新傷舊傷一起來
你才真的麻煩

除非你有辦法在半年後,對方露出他的傷疤
你能明確指出這些是事故當時的,這些是上上周的

你指出來的,檢察官願意信服

但我想,這應該很難
連醫生可能都辦不到
舊 2011-05-14, 09:0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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